醫療事故鑑定由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或法院委託機構審查醫療行為是否符合常規,通常在醫療糾紛調解不成立後啟動,是後續訴訟求償的關鍵證據。
調解不成立後,醫療事故鑑定該怎麼申請?
根據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後當事人可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職權或當事人聲請,委託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鑑定。
聲請時需檢附病歷資料、調解紀錄與爭點說明書,法院會先確認鑑定機構與鑑定範圍,再函請機構受理。若病歷不完整,可先向醫院申請病歷複製,這是鑑定能否順利進行的前提。
部分縣市也提供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的初步意見諮詢,可作為訴訟前的參考,但正式鑑定仍以醫審會或法院指定機構為準。
醫療事故鑑定流程有哪些步驟?需要多久時間?
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平均需時4到8個月,複雜案件超過1年並不少見。
整體流程大致分為五個階段:法院發函委託、機構分案給專科醫師初審、召開審查會議、作成書面鑑定意見、送回法院。每個階段都可能因補件或複審而延長。
- 法院委託與案件分派
- 專科醫師組成小組初審病歷
- 召開審查會議討論爭點
- 作成鑑定書並函覆法院
若當事人對鑑定結果有異議,可聲請複鑑或函詢補充說明,這會再增加2到4個月不等的時間。
醫療事故鑑定費用要多少錢?
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費用目前約新台幣3萬至5萬元,依案件複雜度與鑑定次數增加。
| 鑑定類型 | 費用範圍 | 負擔方式 |
|---|---|---|
| 初次書面鑑定 | 約3萬元 | 聲請方先墊付 |
| 複雜案件複審 | 約5萬元以上 | 依判決結果由敗訴方負擔 |
| 法醫病理鑑定 | 約2萬至4萬元 | 另行委託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
費用原則上由聲請一方先行墊付,訴訟終結後依判決結果由敗訴方負擔,這點常被當事人忽略,導致資金壓力集中在提告初期。
鑑定結果對訴訟有什麼影響?
法院並非必然採納鑑定意見,但實務上逾7成判決結果與鑑定結論方向一致。
鑑定書主要回答兩個問題:醫療處置是否符合當時醫療常規,以及是否與病人損害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這兩點直接影響法官對過失責任的認定。
若鑑定結果對病方不利,仍可聲請調查其他證據或聲請複鑑,並非鑑定一出結果就等於訴訟終局。曾有案例經第二次鑑定翻轉初審結論,最終改判醫院需負賠償責任。
為什麼調解不成立後要選擇司法鑑定,而非私下和解?
私下和解無法產生具公信力的醫療常規判斷,鑑定報告則可作為未來類似案件的參考依據。
台北榮民總醫院與部分醫學中心近年主動配合鑑定機構提供病歷數位化資料,加快審查效率,這也讓越來越多家屬傾向走完整鑑定程序,而非僅止於私下協商金額。
司法鑑定的另一項優勢,是鑑定意見一旦作成,雙方在後續和解談判中都有明確的參考基準,可縮短和解金額協商的拉鋸時間。
常見問題
調解不成立一定要走鑑定程序嗎?
不一定,當事人仍可自行和解,但若進入訴訟,法院多半會依職權委託鑑定以釐清醫療常規爭議。
鑑定期間可以要求換鑑定機構嗎?
可以聲請迴避或另行委託,但須提出具體理由,例如鑑定機構與被告醫院有利害關係。
鑑定報告出爐後還能上訴嗎?
可以,鑑定意見僅為法院參考證據之一,敗訴方仍可就整體判決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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